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对相关会员进行纪律处分。
10.2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发行、认购、申购、赎回、行权等业务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本所特许人员。
10.4 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以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10.5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0.6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六)集合竞价参考价: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七)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八)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九)证券价格敏感期:指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参考价值的特定期间,包括计算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增发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单位净值的特定时间,计算衍生品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等。
10.7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0.8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10.9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10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11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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